一、看“区块链”如何为外贸企业融资
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正逐步深入,尤其是跨境金融服务中,其独特的优势正在被越来越多的机构所关注。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9年3月推出的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便是这一趋势的具体体现。该平台将区块链技术与跨境金融服务相结合,旨在通过信息共享和核验,提升金融服务效率,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作为全球最大的出口国,我国的外贸企业中,中小企业数量占比高达绝大多数。然而,这些企业往往面临融资难、融资周期长的问题。传统模式下,银行难以有效审核贸易融资背景的真实性,且信息孤岛现象严重,导致重复融资或超额融资问题频发。
区块链技术以其“诚实”与“透明”的特性,有效解决了上述问题。它通过分布式账本技术,实现多方协作信任,从而打破信息壁垒,提升融资效率。具体来说,外汇、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可以在这个平台上交换信息并进行有效核验,从而促进资金收付、质押物凭证等多种信息的共享协作。
数据显示,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自2020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扩大试点以来,截至同年10月31日,已服务超过5100家企业,其中中小企业占比达75%。平台累计完成融资放款金额折合526.9亿美元,融资放款笔数超过6.2万笔。
以浙江一家从事外贸灯饰的企业为例,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大大简化了融资流程,不再需要提供复杂的资金流水和年度报关总量证明,为企业节省了大量时间和人力成本。
在重庆,平均每笔融资业务需校验出口信息近66份,使用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后,单证核查时间从0.5至2个工作日缩短至20分钟。特别是在疫情期间,这一平台为企业提供了“无接触”办理金融服务的便利,大幅提升了融资效率。
以宁波银行为例,该行依托区块链平台提供的进出口规模等信息,推出了纯信用的融资产品,免抵押、全线上,在线申请、自动审批,最快可在10分钟内到账。这不仅简化了融资流程,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便捷的融资渠道。
专家认为,随着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与银行自身业务的深度融合,将进一步推动银行业务优化和创新。未来,外汇局将继续根据企业和银行的实际需求,不断拓展平台应用场景,为企业、银行等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捷的跨境贸易和投融资服务。
二、为“稳外贸”保驾护航――区块链交易平台显身手
今年上半年,我国外贸面临较大下行压力,部分外向型企业及金融机构的国际业务受到一定影响。面对这一挑战,降低交易和融资成本、提升交易安全性成为金融机构的重要任务。在此背景下,区块链交易平台以其独特优势,逐渐崭露头角。
近期,中信银行倡议建立的区块链福费廷交易平台被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选中,成为行业平台。这标志着中信银行的区块链福费廷平台从企业自建信息交易平台转变为行业标准,进一步提升了行业的整体水平。
中信银行设计的区块链福费廷平台为何能够成为行业标准?这源于其在福费廷业务领域的创新与突破。福费廷业务是一种国际结算方式,主要应用于信用证项下的未到期款项转让。
具体而言,福费廷业务涉及开证银行、受益人银行、买入银行等多个环节。在没有区块链技术支持前,这些环节之间的信息传递和交易往往依赖于电话、邮件、微信等传统方式,效率低下且安全性难以保证。中信银行自2016年起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场内交易平台。
区块链福费廷交易平台的优势在于节约融资成本和提高交易效率。以河南昱青郡业贸易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通过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办理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成功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融资需求。客户对融资价格要求严格,中信银行通过区块链系统高效完成交易,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中信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张琳表示,区块链福费廷交易平台通过标准化、提高交易效率、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易撮合等功能,有效降低了社会融资成本,推动优质资金的高效配置。
区块链福费廷交易平台的优势还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区块链技术利用“联盟链”组织架构,契合银行间业务交互场景,通过增信实现交易背景的真实性背书。其次,分布式账本技术保证了交易信息的一致性和安全性,提高了交易效率。再次,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和强加密特性,确保了信息的真实可靠。最后,共识机制和智能合约技术为银行间交易多主体的标准统一创造了条件。
中信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金融产品IT创新实验室处长姜鹏解释道,区块链技术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不仅提升了交易效率,还增强了交易的安全性和透明度,为银行业搭建了清洁的数据生态环境。
三、区块链平台有哪些
1.区块链备案搜枣审核范围
《管理规定》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需在提供服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通过CAC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完成备案手续。取得备案号后,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未履行备案手续或填报虚假信息者,将受到警告并可能被罚款一万元至三万元。
2.服务内容:哪些区块链服务内容需要备案?
《管理规定》规定,需备案的服务内容应基于区块链技术或系统,并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对外提供服务,且须在中国境内。结合备案实务经验,以下区块链信息服务应办理BCP备案:
-基础设施提供方:如矿池、云挖矿、节点等服务。由于这些服务可能涉及法律风险,如变相发币、ICO等,首批备案中这类企业较少。
-应用运营方:如钱包、区块链交易查询浏览器及其他存证、溯源类Dapp等服务。首批备案成功的企业中,钱包类应用极少,主要为存证、溯源等应用。目前,基于主流公有链、联盟链和私有链的应用均可备案。
-技术提供方:如BaaS等服务。例如,蚂蚁金服的BaaS凭条、众安在线的BaaS平台、腾讯的TBaaS平台等均已完成备案。
一个企业可备案多个服务,每个服务对应一个BCP备案号。需要注意的是,仅介绍区块链技术而不涉及技术应用的公众号、小程序、APP及网站等,如技术后台本身不涉及区块链技术,则不属于BCP备案范围。
四、5分钟带你认识“区块链”相关犯罪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与之相关的犯罪活动频发。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区块链”相关刑事案件,总结当前实践中以“区块链”名义实施的主要犯罪类型。
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个常见类型。例如,陈某伙同杜某等人,以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违反国家规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睿智链”,吸收资金共计25872309.28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需满足四个构成要件:非法性、社会性、公开性以及利诱性。
其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是“区块链”犯罪的一个重要类型。范某依托GBC网络平台,以高额收益为名,通过微信发展下线,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诱使被发展人员持续投入资金或继续发展人员,从中获利。此类犯罪的特点在于行为人依托“区块链”金融交易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销售虚拟货币,通过控制币值涨跌等方式吸引会员、发展下线,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骗取他人财物。
再者,集资诈骗罪也是“区块链”犯罪领域的一大焦点。余某、熊某飞、熊某程、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此类犯罪的特点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发行没有价值、虚假流通币种等诈骗手段集资,非法占有目的主要体现在集资款的不当使用,如未投入经营、被挥霍一空等。
此外,诈骗罪同样涉及“区块链”领域,欧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107万元。此类犯罪的特点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资“区块链”、虚拟货币项目等名目骗取被害人财物。
最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是值得注意的犯罪类型。吴某、邓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的数据进行增加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此类犯罪的特点在于行为人通过输入操作指令、篡改平台功能、制作传播病毒等方式破坏“区块链”数字资产交易系统平台的正常运行。
综上所述,以“区块链”名义实施的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经济犯罪领域,具有隐蔽、牵涉面广等特征。对于这些纷繁复杂的犯罪手段,我们应保持警惕,认清本质,切勿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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