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交易中心,深圳发放一千万数字货币红包,DCEP与比特币区别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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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交易中心,深圳发放一千万数字货币红包,DCEP与比特币区别是啥

一、深圳发放一千万数字货币红包,DCEP与比特币区别是啥

深圳市开展了相应的数字货币红包活动,给大量市民发放了数字人民币红包,这些红包可以在指定商铺进行消费。DCEP和比特币同是数字货币,不过两者有很大的区别。前者属于官方发行,类似于人民币,稳定性非常高。后者被认定为虚拟货币,无法进行直接交易,且波动性比较大。

1、什么是DCEP和比特币

DCEP是我国人民银行研发的数字版人民币,就是数字版的现金,跟现金是具有等同价值的。可以说是流动性最高的货币口径类型,是受到官方认可的存在;比特币就不同了,它被认定为虚拟货币,没有直接的等同价值。而且比特币中心化十分严重,总量是有固定限制的,不可能超出2100万个。虽说两者都被命名为数字货币,但是在本质上是有明显差异的。一个属于官方产品,另外一个属于虚拟产品,后者不具有货币的法律地位。

2、两者的区别

DCEP就是数字人民币,简单来说的话它就是人民币的数字版。是中国人民银行官方发行的货币,在法律上是具有等同地位的。比特币在法律上没有地位,属于完全中心化的虚拟商品。我们可以说数字人民币是真实的钱币,而比特币就相当于是股票或者基金。前者的浮动性非常小,跟钱币是等同的。后者的浮动性非常大,投入过多可能一下子暴富,也有可能瞬间倾家荡产。

3、信用风险

数字币和比特币都没有信用风险,不过两者的原因并不相同。前者是具有国家背书的数字币,安全性非常高。后者则是本身属于非信用货币,根本不存在信用风险。也正是因为如此,比特币没有时间、金额的限制。很多人把它当成一种投资,而数字人民币就是普通的货币。

二、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与比特币的相同点

1、伦敦证券交易所也是交易后分布式账本工作组的创立者之一,在区块链技术试验中是最积极也最安静的。

2、ASX是区块链应用领域最有雄心的公司之一,一月份就对区块链创业公司数字资产控股投资了1000万美元。

3、然而除此之外,CME没有公布更多的区块链技术研究方向和更大的行业战略。

4、然而该集团在三月份第一次公开表示,希望进行区块链技术探索,并且之前还雇佣了以太坊项目联合创始人AnthonyDiIorio作为项目首席数字官。公众都把它看作最前沿的区块链应用。

央行要发行的数字货币与比特币是有本质区别的,但在某些属性,如安全性、匿名性等方面又与比特币有一些相似之处。

另一方面,央行的数字货币由于是由央行研究发行并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管,显然具有更高的“货币性”,相对于比特币较大的价格波动,央行的数字货币币值的相对稳定显然更适合作为日常生活中的支付工具。

三、央行的数字货币与比特币的最大区别是什么

比特币的自然本质是去中心化的,但是数字货币央行必须遵守集中化的管理模型。与比特币相比,央行的数字货币具有更高的“货币”价值,比特币的价格波动很大,央行的数字货币保证了日常生活中的支付功能,自2014年以来,数字货币保持相对稳定。自从年初以来,央行一直积极进行数字货币的研究和开发,包括有关专利的积极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研究系统显示,自2019年8月4日以来,数字货币研究所已请求使用数字货币。有74项专利。对于当前的数字货币央行设计,“现有的M0(纸币和硬币)易于匿名伪造,并且存在洗钱,恐怖分子融资等风险。付款工具电子(例如银行卡和互联网支付)以现有银行为基础,账户紧密关联。

无法完全满足付款要求,因此电子付款工具无法完全替代。特别是在账户服务和通信网络覆盖不充分的地区,人们仍然更加依赖现金。因此,我们的DC/EP设计保留了现金的关键属性和特征,还满足了便携性要求。

从发行数字货币央行开始,它使用两级操作系统央行,该系统首先将数字货币转换为银行或其他运营机构,然后再将其转换为公众。穆长春说这种双传输系统适合中国的国情。不仅可以利用现有资源来调动商业银行的热情,而且还可以毫无问题地提高对数字货币的接受度。

四、央行发行数字货币叫什么

截止至2019年9月,央行数字货币还未发行。

央行数字货币发展历史如下

2014年,中国央行成立专门的研究团队,对数字货币发行和业务运行框架、数字货币的关键技术、发行流通环境、面临的法律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研究。

2017年1月,央行在深圳正式成立数字货币研究所。

2018年9月,数字货币研究所搭建了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

2019年7月8日,在数字金融开放研究计划启动仪式暨首届学术研讨会上,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王信曾透露,国务院已正式批准央行数字货币的研发,央行在组织市场机构从事相应工作。

2019年8月2日,央行在2019年下半年工作电视会议上表示将加快推进法定数字货币的研发步伐。

2019年8月10日,央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穆长春在中国金融四十人伊春论坛上表示,“央行数字货币可以说是呼之欲出了”。

2019年8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到支持在深圳开展数字货币研究等创新应用。

2019年8月21日,央行官微发布两篇有关数字货币的文章,一是发表于2018年1月的副行长范一飞谈央行数字货币几点考虑,二是支付结算司副司长穆长春8月10日在伊春的演讲。

扩展资料:

现实意义

央行货币的数字化有助于优化央行货币支付功能,提高央行货币地位和货币政策有效性。央行数字货币可以成为一种计息资产,满足持有者对安全资产的储备需求,也可成为银行存款利率的下限。

还可成为新的货币政策工具。同时,央行可通过调整央行数字货币利率,影响银行存贷款利率,同时有助于打破零利率下限。

运营体系

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在文中表示,中国央行数字货币应采用双层运营体系。该模式不改变流通中货币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改变现有货币投放体系和二元账户结构,不会构成对商业银行存款货币的竞争,不会增加商业银行对同业拆借市场的依赖;

不会影响商业银行的放贷能力,也就不会导致“金融脱媒”现象。同时,由于不影响现有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会强化压力环境下的顺周期效应,且能提升支付便捷性和安全性,还具有央行背书的信用优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央行数字货币

五、数字货币是什么

数字货币是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是一种法定货币,必须由中央银行来发行。数字金币和密码货币都属于数字货币,它不是网络虚拟货币,因为它不仅仅局限在虚拟空间中,而是经常被用于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例如比特币、莱特币、比特股等,目前全世界发行有数千种数字货币。

扩展资料:

1、对金融基础设施的影响

基于分布式分类账技术进行价值交换的分散机制改变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所依赖的总额和净额结算的基本设置。分布式分类账的使用也会给交易、清算和结算带来挑战,因为它能促进不同市场和基础设施中传统服务供应商的非中介化。这些变革可能对零售支付体系以外的市场基础设施产生潜在影响,如大额支付体系,证券结算体系或交易数据库。

2、对广义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的影响

数字货币和基于分布式分类账的技术如果被广泛使用,就会对金融体系现在的参与者特别是银行的中介作用带来挑战。银行是金融中介,履行代理监督者的职责,代表存款人对借款人进行监督。通常,银行也开展流动性和到期转换业务,实现资金从存款人到借款人的融通。如果数字货币和分布式分类账被广泛使用,任何随后的非中介化都可能对储蓄或信贷评估机制产生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数字货币是什么?(理财参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数字货币

六、比特币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根据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电子扫描件,仲裁庭认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103010第127条规定,法律对互联网上的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易。”

北京仲裁委公布的与主流不同的判决,再次凸显了比特币涉及的虚拟货币纠纷的争议性。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背景下,如何统一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合法性争议:全部非法,还是部分合法?同一款,两种解读。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确了所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活动,还是只将虚拟货币活动作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

可以说,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如果受中国法律保护,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民法典》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

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认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

那么,虚拟货币真的属于虚拟财产吗?

对于这一认定,第一个争议点是各方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空间。

如前所述,《民法典》确实承认了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但没有明确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不明确。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义比特币的属性时提到:“在性质上,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锦在2020年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号文中指出,虚拟物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唯一与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谈比特币纠纷的裁决思路》号(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27条规定的虚拟财产。

另外,上述行政法规只提到了比特币,没有谈到其他虚拟货币属性。

也有律师持否定观点,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他进一步指出,由于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发布的《民法总则》(以下简称《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句明确提到“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虚拟货币失去了合法性,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但也是基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但该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涉嫌非法买卖代币、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以中央对手方身份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

因此,北京仲裁委认为,《通知》并未禁止一切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交易活动,而是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作为非法金融活动予以禁止。

刘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他说,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才应该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与金钱相关的行为,比如持有虚拟数字货币。持有本身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对于《通知》发布后的部分合法性,刘洋引用了第一条第四款第二句话:“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为都被认定为无效,就不需要加上‘违背公序良俗’这句话。”刘洋认为,只有在投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才能无效。换句话说,如果投资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民事行为是有效的,有效的后果是受法律保护。

回到本文开头的判决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审理也包含了其对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宽容审慎的判决思路。

《通知》颁布前,王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审判中,一方面要考虑监督的相关规定,支持监督机构依法有效行使监督职能;但也要严格区分民商事审判和行政监督的不同职能。

“最好从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监督领域的这种禁止性规定,不要过度干预。”王锦认为,在不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明显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保障双方的契约自由。

“在大多数商人和律师看来,比特币明显具有财产属性,但监管发声,司法系统必须尊重。”夏海龙对此有明确的看法。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审理尺度不同:对虚拟财产的认定存在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而更多地方中级法院不认可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属性。一些法院承认比特币是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估标准”。

不同当事人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和国家相关规定的把握,加上审判的价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号]认为,比特币的物理存在形式是数字代码,存在于网络空间,可以用现有的计量标准量化其价值。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比特币可以视为网络虚拟财富。

产的特征,具有物的属性。

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1624号】认为,BSN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是使用矿机(超级计算器)连接指定矿池根据特定算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后所获得的奖励。从其产生的过程看,挖矿的过程凝结了人类的劳动成果,具有一定价值;由于其特定的程序和算法的限制,也不可能无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之后,所有权人可以上特定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兑现,可以进行使用支配。BSN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可以作为普通商品进行交易。

与此同时,更多的地方中级法院则对除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不予认可,部分法院认可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故最后的审判结果还是指向“诉请不予支持”“合同无效”“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案范围”“风险自担”。

比如,2021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4民终2401号】认为,由云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创立的数字代币CC币是未经批准由平台发行,数量由平台自由发放,并不凝结人类抽象劳动,且无法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因此该数字代币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不具备商品的流通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11978号】认为,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币既非货币,亦不具备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的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2021年12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终9625号】认为,以太坊不由当局发行,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种类物的属性,亦无法用法定货币进行量化。

2022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终352号】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产生的风险应当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纠纷案件还面临哪些裁量难题?

娄鹤表示,相关案件面临取证难、司法程序处置难等困境,由于虚拟货币的技术属性,在案件处理中会涉及信息壁垒、域外取证及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对虚拟财产进行冻结、委托第三方处理等。

“一方面,我国已经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因而否定了基于虚拟货币主张经济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国家并未禁止虚拟货币,行为人又的确能够通过虚拟货币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夏海龙指出,在涉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对相关的“盗窃”、诈骗行为定罪、犯罪金额如何认定等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亟待解决。

娄鹤也认为,此类案件在经济损失的认定上有难度。“目前相关认定标准不统一,去中心化特点导致虚拟货币在不同市场的价格差异,价格波动较大。”他说道。

其实,国内在目前审判尺度不一的情况下,对于承认虚拟货币财产价值的纠纷案件,便存在着价值认定的“矛”与“盾”。

判例中的比特币价值:零、市场价,还是共同认可价格?“《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以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2018)粤03民特719号】为例。

2017年12月2日,当事人签署的一份协议中规定,高某要分三期将李某委托其进行理财的数字货币资产(20.13个比特币、50个比特币现金、12.66个比特币钻石)全部归还至李某的电子钱包。

结果,该协议签订后,高某未履行合同义务。

李某遂根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高某归还上述数字货币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和利息等诉求。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

在比特币的财产价值上,仲裁庭参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

高某宇随后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深圳中院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该仲裁裁决违反我国公共利益。

具体而言,高某主张,根据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网站提供数字货币的交易及定价均为非法。仲裁裁决认定高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因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2021年11月份,北京仲裁委官网发布的《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2021)》(下称《年度观察》)中,将该案称为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亦是近年来法院确认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并予以撤销的极少数案件之一。

根据《报核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之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而拟予撤销的案件必须逐级上报最高院批准。

也就是说,该案结论已得到最高院背书,因此结论具有可参照性和可复制性,对未来司法和仲裁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年度观察》认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而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决中,在确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价值时,并未如上述仲裁裁决一样采用第三方平台所公布的比特币市场价格,而是采用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价格作为标准,以此避开了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的兑付、定价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规定。

“如何在不违反国家货币政策的前提下客观公平地确定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并对其予以保护,是未来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难题。”《年度观察》提到。

娄鹤认为,在民事及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都不可避免涉及虚拟财产都定价问题,通常可以参考标准有:根据用户真实货币的投入计算;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网络运营商确定的定价;根据受害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

相关问答:请问中国唯一合法虚拟货币是什么?

我国并没有一种合法虚拟货币的。对于虚拟货币(比如比特币)中国目前没有说不合法,但也没说合法,只是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但是还是有很多中国人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相关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比特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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