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条鼓励区块链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督促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五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第六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具备对其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第七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规定和平台公约。第八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第九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第十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第十一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第十二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完成备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第十四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信息实行定期查验,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提供相关信息。第十五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后方可继续提供信息服务。第十六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对违法信息内容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区块链法规有哪些(区块链法律问题)
中国合法的区块链有哪些
1、以联盟链为主的区块链技术服务的公司,基本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主要包括有腾讯区块链、百度超级链、京东区块链、蚂蚁区块链、上海万向区块链股份公司、杭州趣链科技有限公司等等。
2、以区块链信息服务为主的公司,比如区块链资讯、区块链社区、数字货币行情软件等。主要包括巴比特、链节点、非小号等。
3、以矿机生产及提供相关算力服务的公司,比如比特大陆、嘉楠耘智、亿邦国际等等。
拓展资料:
市净率:指的是每股股价与每股净资产的比率。市净率可用于投资分析,一般来说市净率较低的股票,投资价值较高,相反,则投资价值较低。
开盘价:上午9:15—9:25为集合竞价时间,在集合竞价期间内,交易所的自动撮合系统只储存而不撮合,当申报竞价时间一结束,撮合系统将根据集合竞价原则,产生该股票的当日开盘价。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如开市后半小时内某证券无成交,则以前一天的收盘价为当日开盘价。有时某证券连续几天无成交,则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客户对该证券买卖委托的价格走势,提出指导价格,促使其成交后作为开盘价。首日上市买卖的证券经上市前一日柜台转让平均价或平均发售价为开盘价。
收盘:收盘价是指某种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一天交易活动结束前最后一笔交易的成交价格。如当日没有成交,则采用最后一次的成交价格作为收盘价,因为收盘价是当日行情的标准,又是下一个交易日开盘价的依据,可据以预测未来证券市场行情;所以投资者对行情分析时,一般采用收盘价作为计算依据。
盘档:是指投资者不积极买卖,多采取观望态度,使当天股价的变动幅度很小,这种情况称为盘档。
整理:是指股价经过一段急剧上涨或下跌后,开始小幅度波动,进入稳定变动阶段,这种现象称为整理,整理是下一次大变动的准备阶段。盘坚股价缓慢上涨,称为盘坚。盘软股价缓慢下跌,称为盘软。回档是指股价上升过程中,因上涨过速而暂时回跌的现象。成交笔数是指当天各种股票交易的次数。成交额是指当天每种股票成交的价格总额。最后喊进价是指当天收盘后,买者欲买进的价格。最后喊出价是指当天收盘后,卖者的要价。
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法律法规从事虚拟货币或者想要从事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不得不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定性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银发〔2013〕289号
通知明确比特币的四个主要特点:
1、没有集中发行方
2、总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从而进一步指出,比特币尽管被称为“币”,但是由于其不是由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因而不能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比特币等的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案例:;wfr=spiderfor=pc
2019年7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比特币的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件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比特币具有财产
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财产地位,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给予了肯定。
二、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发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民法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我国民法第一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做出规定,尽管此次规定并未在法条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性做出明确规定,但是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归入民法保护范围的重要意义。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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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版权属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所有)
2018年,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真实仲裁案件,本案系股权转让争议,因涉及BTC(比特币)、BCH(比特币现金)和BCD(比特币钻石)此类特殊类型的物,属于新类型案件。
目前中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尚未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的概念、法律属性、交付流转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仲裁庭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案涉合同的约定,结合诚信原则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依法予以保护,妥善处理了私人间比特币契约纠纷。
三、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发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洗钱行为指的是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由于比特币及类似网络虚拟货币、虚拟财产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等特点,使其很容易成为洗钱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对网络虚拟财产予以合理的法律保护的同时,还应当在实践活动中谨防借助其进行的洗钱犯罪。对于这样的犯罪手法,司法实践中已有判决案例,应当引起重视。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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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的隐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易等特点,将诈骗款项成功转移到境外的银行账户中,从而使警方难以追查。根据嫌疑人所述,警方调查核实发现,他们通过数字货币为诈骗团伙“洗钱”不到半年时间,就获利人民币30余万。
《刑法》
发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历史修订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
类似违法犯罪活动一度高发,在社会中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对于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可能涉嫌的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行为,我国刑法分别以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规定予以规制,保护社会关系不被侵犯,保证社会秩序正常运行。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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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269万余人参与、最大层级3293层、收取比特币(BTC)314211个、比特现金(BCH)117450个......价值人民币超148亿。由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破获的PlusToken传销案11月19日由江苏省盐城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
四、禁止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由于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七部委联合发文,再次重申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与此同时,对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予以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且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不停止的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经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部委的此次发文主要是由于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很容易引发群体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场稳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的失效,就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而言,还是要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即“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一(对代币发行的禁止):;wfr=spider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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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郝铃声、杨放伙(二人均系二审上诉人)同崔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天易家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家禾公司)的名义,通过会议、培训和发展下线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LCC影视区块链虚拟货币(以下简称LCC币),并宣传该币只涨不跌,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公众投资。
期间,被告人郝铃声以香港三道集团执行董事等身份参与LCC币宣传推广会议的讲课,被告人杨放以天易家禾公司执行总裁“杨舜琂”、“杨明心”等名义参与LCC币的招商会,向社会公众进行推广宣传,并向部分投资者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以及代为收款购买LCC币。
2018年3月,多名投资人发现LCC币交易网站无法登陆交易后进行报案,经统计,报案的700余名集资参与人中提供转账记录的85人(部分为集体报案人),所涉投资数额总计人民币22842621.25元。同时,该团伙将LCC币转换为柏拉图PTO珠宝区块链虚拟货币,以期继续吸引投资。
案例二(对于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仍给予肯定):
2018年8月24日,原告葛伟鹏与被告王志兵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购买数字货币进行投资被告,该投资协议于2018年9月28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兑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应于2018年9月8日前,将人民币购买的数字货币汇至被告平台账户,被告也提供了内部转账地址。
2018年9月7日,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账户转入6000个USDT。2018年9月8日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钱包地址转入1个BTC。到期日截止后,被告并没有及时兑付原告的1个BTC与6000个USDT及相关收益。被告便在2018年10月8日向原告葛伟鹏出具《欠据》,并载明欠葛伟鹏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保证所欠全款于2018年11月23日之前还清,超期未还款项,违约金按照超期未还金额的每日0.08%执行。
此后,被告王志兵陆续向原告支付宝转账9笔人民币,共计4150元,剩余款项并未偿还。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包括哪些对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一是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二是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三是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四是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制度。五是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或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六是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处置措施。
区块链作为一项新兴技术,具有不可篡改、匿名性等特性,在给国家发展带来机遇、给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风险。通过与传播领域的结合,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传播违法有害信息,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部分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安全责任意识不强,管理措施和技术保障能力不健全,对互联网信息安全提出新的挑战。
三、区块链数字货币合法吗
1.区块链数字货币在中国是不合法的。
2. 2017年9月,中国央行和银监会等多个官方部门发布了文件,禁止数字货币在中国流通和交易。
3.尽管区块链技术在中国是得到认可的,但鉴于区块链数字货币交易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国家短期内禁止了数字货币的交易,以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4.区块链技术的好处是国家所肯定的,但同时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机会。由于大多数公众对区块链了解不足,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欺骗,从而导致资金损失。
5.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国家抑制了区块链数字货币交易的发展。然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2019年1月10日发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并于2019年2月15日开始实施,以促进区块链技术和相关服务的健康发展。
6.《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发布表明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区块链管理机制,预计未来区块链数字货币在中国有望变为合法项目。
7.通过以上关于区块链数字货币合法性的介绍,希望公众能获得更全面的理解,并期望这些信息能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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