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货币
货币 CCY(Currency)是购买货物、保存财富的媒介,实际是财产所有者与市场关于交换权的契约,根本上是所有者相互之间的约定。吾以吾之所有予市场,换吾之所需,货币就是这一过程的约定,它反映的是个体与社会的经济协作关系。
可以用作交易媒介、储藏价值、延期支付标准和记帐单位。实物货币是专门在物资与服务交换中充当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是人们的商品价值观的物质附属物和符号附属物。既包括流通货币,尤其是合法的通货,也包括各种储蓄存款,在现代经济领域,货币的领域只有很小的部分以实体通货方式显示,即实际应用的纸币或硬币,大部分交易都使用支票或电子货币。
关于货币的本质仍然存在大量的争论。经济学的货币概念五花八门,最初是以货币的职能下定义,后来又形成了作为一种经济变量或政策变量的货币定义。传统上,货币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人们普遍接受的用于支付商品劳务和清偿债务的物品;
2、充当交换媒介,价值、贮藏、价格标准和延期支付标准的物品;
3、超额供给或需求会引起对其它资产超额需求或供给资产;
4、购买力的暂栖处;
5、无需支付利息,作为公众净财富的流动资产;
6、与国民收入相关最大的流动性资产等等。
扩展资料:
常见50种数字货币:
1、 BTC:数字黄金
2、 ETH:智能合约和电子现金
3、 BCH:比特币克隆版
4、 XRP:企业转账网络
5、 LTC:更快版本的比特币
6、 DASH:隐私性更强的比特币克隆版
7、 NEO:中国版以太坊
8、 NEM:新经运动数字资产
9、 XMR:匿名数字现金
10、ETC:以太坊克隆版
11、IOTA:物联网转账
12、QTUM:智能合约
13、OMG:银行业、汇款、交易所
14、ZEC:匿名数字现金
15、BCC:类似麦道夫的投资基金
16、LISK:用JAVA编写的分布式APP
17、ADA:分层的数字现金和智能合约
18、TETHER: 1美元
19、XLM:数字现金的IOU
20、EOS:在WEBASSEMBLY上的分布式APP
21、HSR:区块链交换器
22、WAVES:分布式交易所和众筹
23、STRATIS:C语言版本的分布式APP
24、KMD:分布式ICO
25、ARK:区块链交换器
26、ETN:克隆版门罗币
27、BCN:匿名版数字现金
28、STEEM:用代币投票的REDDIT
29、ARDR:可以生成区块链的母链
30、BNB:抵偿币安交易费
31、AUGUR:分布式预测市场
32、PPT:区块链的票据金融系统
33、DCR:拥有自主管理机制的比特币
34、PAY:数字货币支付卡
35、MAID:出租硬盘空间
36、BITCOINDARK:克隆版XZC
37、BTS:分布式交易所
38、GNT:出租计算机计算能力
39、PIVX:不会通货膨胀的克隆版DASH
40、GAS:支付NEO的转账费
41、TRX: APP内支付
42、VTC:克隆版比特币
43、MONA:日本版狗狗币
44、FCT:分布式数据记录
45、BAT:分布式广告网络
46、SALT:基于数字货币的抵押网络
47、KNC:分布式交易所
48、DOGE:可爱版比特币克隆币
49、DGD:由公司管理的黄金数字货币化
50、WTC:物联网区块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货币
二、为什么支付宝和微信都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啊
10月10日,国内两大支付巨头支付宝和微信同时发声,禁止将平台使用于虚拟货币交易。支付宝、微信为何会同时发声,记者了解到,这或许与近期某虚拟交易平台的一则动态有关。
支付宝、微信:一旦发现,坚决予以清退
10月10日,两大支付机构支付宝和微信的针对虚拟货币交易的一则声明刷了屏,双双表明自己强硬的态度,禁止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
支付宝安全中心表示,重申下我们对虚拟货币场外交易的态度:禁止将支付宝用于虚拟币交易,若发现交易涉及比特币或其他虚拟货币交易,支付宝会立即停止相关支付服务。对于商户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会坚决予以清退;对个人账户涉嫌虚拟货币交易的,根据情节采取限制账户收款功能,甚至永久限制收款等处理措施。
微信支付同样指出,微信支付不支持虚拟货币交易,也从未开放虚拟货币的类目商户接入。如发现任何把微信支付用于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将予以清退处理。同时,欢迎用户举报,我们将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坚决配合打击。坚决保护客户合法权益,防控金融违法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为什么支付宝和微信会同时发声呢?记者了解到,或与币安(Binance)有关近期的一则声明有关。
10月9日,币安(Binance)宣布将在中国推出P2P交易服务,其口号是“更容易获得加密货币”。其后,币安CEO赵昌鹏(CZ)在Twitter上确认,将添加微信和支付宝支付通道。
今年1月,支付宝曾表示,已经排查并关闭了约3000个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账户。当时支付宝方面也强调,对于违规使用支付宝进行虚拟币交易的用户,支付宝一旦查实,将会对账户进行限制收款等处罚。
据了解,微信支付也有类似规定。今年5月,微信支付修订《微信支付服务协议》,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在第12.3条新增:你不得直接或变相从事互联网赌博、色情平台,互联网销售彩票平台,非法外汇、贵金属投资交易平台,非法证券期货类交易平台,代币发行融资及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也不得未经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以及未取得省级政府批文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等非法交易,否则财付通有权终止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修订后的协议将在2019年5月31日起生效。
国内多次明文禁止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提供服务
实际上,一直以来,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多次要求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
早在2013年底央行等多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就明确,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在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规定,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
同样的,央行营业管理部2018年1月发布通知,要求辖内各法人支付机构在本单位及分支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严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通道用于虚拟货币交易。
三、虚拟货币合法吗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虚拟货币本质上只具有商品属性,不具备货币属性。目前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目前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指出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当时盛兴的“代币发行融资”行为予以规制。明确了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2018年 8月 24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指出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
2021年5月18日,针对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的客观形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重申了虚拟货币只具有商品属性,不具备货币属性的本质,并且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滋生非法跨境转移资产、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风险,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再次要求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17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其中新增的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我国民法第一次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归入民法保护范围。这也就意味着,尽管国家对金融领域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予以严厉打击禁止,但是由于比特币又具备虚拟财产的属性。因此,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例对于以比特币作为商品或财产而产生的契约式纠纷,法律仍予以了保护。
所以大家要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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