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块链创业的股票有哪些,区块链相关的股票
区块链股票龙头股有哪些
区块链概念股票龙头股票名单:
名单一、润和软件(股票代码300339):区块链技术对于技术人才自身能力方面有着很高的要求,所以润和软件公司多年来拥有众多的技术性人才,致力于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的研发,让企业自身在竞争激烈、淘汰快速的行情中获得市场竞争力以及广阔的发展空间。
名单二、中微公司(股票代码688012):在区块链概念的影响下,中微公司近年来一直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并坚持实行三维发展战略,并且在新业务方面获得巨大的突破和进展,从而中微公司的产品也开始获得海内外客户的一直认可,这对于中微公司来说是非常具有优势的,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名单三、南天信息(股票代码000948):南天信息公司一直以来坚持以“数字化服务”和“金融科技”为业务主线来进行拓展,通过自身强大的业务能力不断发掘金融科技领域内的潜在市场,所以在2020年度南天信息公司就以这种优势让自己实现营业收入42.3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8.34%。
名单四、万达信息(股票代码300168):2021年万达信息公司迎来利好消息,旗下的传统业务得到了扩张,大大提升了市场占有率。而在这种稳步发展前提下,万达信息又火速的开拓了公共卫生领域,整体业务开始向着良好的态势发展,股民们可以重点关注这只个股。
名单五、佳华科技(股票代码688051):近年来国内的物联网概念是非常被重视的,而佳华科技公司作为物联网领域中的创新者和领头羊,自身在发展的过程中积累了自主可控的核心技术和丰富的应用经验。
名单六、北京君正(股票代码300223):截止发稿时,北京君正股票价格微微下跌,目前北京君正公司开始在汽车市场内加大销售力度来保持良好的市场竞争优势,进入2021年之后北京君正公司总体营业收入保持了持续增长的趋势,公司2021年度经营计划中的各项工作在报告期内得到了较好的执行。
名单七、正元智慧(股票代码300645):正元智慧公司在2021年明确表示要持续加大在研发方面的投入,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够加速自身技术的融合创新来扩展市场份额,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2021年一季度的报告期内,正元智慧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50.99万元,较上年同期减亏60.13%。
区块链上市公司有哪些股票区块链上市公司有如下股票
区块链概念是一个横空出世的概念,在2018年1月份易见股份、四方精创、新晨科技、飞天诚信、游久游戏、高伟达等10只区块链概念股出现涨停,但是对于区块链都是不甚清楚的感觉。
区块链是一种可以生成和共享交易活动的数字账簿的数据结构,核心思想是系统中每一个节点都可以参与到全网公开账簿记账,经过多次确认后这些记录将会被永久记录,不能修改。从定义上讲,区块链这种分布形成保证了信息的不可篡改和可以追溯性,并且创造了“去中心化”的“信任链”。
区域链概念股有哪些
区域链概念股有如下
区域链概念是一个横空出世的概念,在2018年1月份易见股份、四方精创、新晨科技、飞天诚信、游久游戏、高伟达等10只区块链概念股出现涨停,但是对于区块链都是不甚清楚的感觉。
在2019年10月28日受到上周重大利好消息——政治局学习会议上提到区块链技术将在未来的技术革新以及产业变革中起到重要作用周一A股上市中形成了百股涨停的局面。
受到这一消息的影响以及时间差的影响,周五25日美国上市的相关公司如迅雷上涨了107.8%,再有就是港股在28日的时候也出现了上涨,通程控股49%以及美图上涨24%。在周末区块链成为各类财经报道的热词,区块链概念股成为市场中最为热门的概念
区块链龙头股有哪些区块链股票的龙头有:
1.皖通科技(002331):区块链龙头股。
9月30日消息,皖通科技收盘于9.36元,涨1.19%。7日内股价下跌6.3%,总市值为38.56亿元。
2.国盛金控(002670):区块链龙头股。
9月30日消息,国盛金控开盘报价9.18元,收盘于9.15元。5日内股价下跌2.62%,总市值为177.06亿元。
3.新晨科技(300542):区块链龙头股。
南方财富网9月30日讯,今日新晨科技股价涨4.21%,截至收盘报13.13元,市值39.4亿元。盘中股价最高价13.6元,最低达12.78元,成交量19.3万手。
区块链概念股其他的还有:深科技、天音控股、东华软件、常山北明、佳沃食品、中科信息、双星新材、卓翼科技、泰豪科技、惠程科技、飞利信、金冠股份等。
【拓展资料】
龙头股指的是在某一时期在股票市场的炒作中对同行业板块的其他股票具有影响和号召力的股票,龙头股的涨跌往往对其他同行业板块股票的涨跌起引导和示范作用。在股票市场中,龙头股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龙头股的地位往往只能维持一段时间。因此,投资者可以通过观察行业和概念中的股票表现来检验股票是否属于该行业或概念的龙头股。
一般情况下,行业龙头股是强势股,常常会强于行业中其他的股票。在行业板块上涨时,会优先出现股票涨停的情况。并且,龙头股的基本面是较为稳定的,上市公司在所处行业里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而且,龙头股的流通股不会太大、也不会太小,在行业板块属于中等区间。
投资者在交易龙头股时,也需要注意根据市场环境进行投资,并不是龙头股就一定会涨的。例如:如果股票市场处于“熊市”下跌阶段,市场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较低,这就会导致龙头股所处的行业受到市场的影响出现调整下跌,就会龙头股出现下跌调整。
想问区块链股票有哪些随着区块链技术应用越来越广,很多上市公司开始接触区块链概念,比如新晨科技、银江股份、恒银金融等。
新晨科技:公司主要从事应用软件开发业务、软硬件系统集成业务和专业技术服务业务。
银江股份:公司主要向交通、医疗、建筑等行业用户提供智能化系统工程及服务。
恒银金融:恒银金融是以金融自助设备为核心的智慧银行解决方案提供商,其客户目前包括: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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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有哪些大型的区块链概念股?国内大型的区块链概念股有:四方精创、华英农业、恒生电子、易见股份、高伟达。
1、四方精创:
金链盟发起成员,是金链盟底层技术平台FISCOBO○S首批八家开源工作组成员之一;具备从区块链底层平台到应用解决方案的全方位研发与交付能力;与BM合作成立四方精创区块链创新中心;18年加速布局区块链业务,参股格罗斯产业链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北京优智汇咨询有限公司,成立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乐寻坊区块链。
2、华英农业:
2018年5月4日消息,华英农业在互动平台上回答投资者提问时透露,目前华禽网在引入区块链技术,未来会运用在食品安全追溯上。
3、恒生电子:
金链盟首批成员,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基于联盟链的数字票据系统;首款金交所区块链智能合约产品落地;投资设立的鲸腾网络致力于A基础服务及区块链联盟运营等业务;目前已形成完整研发价格体系,其中恒生研究院负责Fiηtech前沿技术和创新应用的研究,覆盖区块链等前沿技术领域。
4、易见股份:
2016年开始与M开展合作,探索硏究区块链技术在供应链管理服务领域的运用;为利用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结合物联网技术,对交易双方的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等数据进行实时在线刻画;在“区块链+供应链金融”领域,2018年9月完成“易见区块2.0平台升级。
5、高伟达:
收购上海睿民100%股权,上海睿民联合民生银行和京津冀协同票据交易中心积极研究基于区块链的票据应用场景,公司自身也在推进对票据网做基于区块链的改造。
扩展资料
前区块链上市公司应用方向:
1、市场对区块链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不断提高。从行业看,金融服务被视为区块链应用的主要方向,区块链可以简化操作、提高监管效率和流动性、降低对手方风险和欺诈、减少结算时间,具体包括供应链金融、贸易金融、征信、清算、保险理赔、资产证券化等场景,其中供应链金融的中国市场规模预计从2017年13万亿元增长至2020年15万亿元。
2、工业制造、能源和公用事业、医疗保健行业的应用潜力也在显现,具体包括食品药品溯源、版权保护和交易、电子存证、物联网、公益慈善等场景,解决信息真实和共享等问题,其中食品药品溯源的2016年中国市场规模10亿元。另有调查表明,受访公司应用区块链最多的场景依次是供应链、物联网、数字身份、数字记录、数字货币、支付、选举。
3、供应链是区块链落地最快的应用场景之一。沃尔玛、联合利华、雀巢等食品公司通过区块链追溯食品的生产、存储和处理环节。
4、另一种典型应用是支付场景,这与区块链的共识机制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去中心化的代价是牺牲性能,不同的共识机制可以在去中心化和性能之间进行取舍,优先考虑去中心化的区块链适合更广泛、合作的价值交换或协作,强调性能的区块链适合跨境支付、联盟生态等场景。
面临的挑战
从实践进展来看,区块链技术在商业银行的应用大部分仍在构想和测试之中,距离在生活、生产中的运用还有很长的路,而要获得监管部门和市场的认可也面临不少困难,主要有:
1、受到现行观念、制度、法律制约。区块链去中心化、自我管理、集体维护的特性颠覆了人们生产生活方式,淡化了国家、监管概念,冲击了现行法律安排。对于这些,整个世界完全缺少理论准备和制度探讨。即使是区块链应用最成熟的比特币,不同国家持有态度也不相同,不可避免阻碍了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与发展。解决这类问题,显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在技术层面,区块链尚需突破性进展。区块链应用尚在实验室初创开发阶段,没有直观可用的成熟产品。比之于互联网技术,人们可以用浏览器、APP等具体应用程序,实现信息的浏览、传递、交换和应用,但区块链明显缺乏这类突破性的应用程序,面临高技术门槛障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区块链
二、区块链法规有哪些(区块链法律问题)
中国合法的区块链有哪些
1、以联盟链为主的区块链技术服务的公司,基本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主要包括有腾讯区块链、百度超级链、京东区块链、蚂蚁区块链、上海万向区块链股份公司、杭州趣链科技有限公司等等。
2、以区块链信息服务为主的公司,比如区块链资讯、区块链社区、数字货币行情软件等。主要包括巴比特、链节点、非小号等。
3、以矿机生产及提供相关算力服务的公司,比如比特大陆、嘉楠耘智、亿邦国际等等。
拓展资料:
市净率:指的是每股股价与每股净资产的比率。市净率可用于投资分析,一般来说市净率较低的股票,投资价值较高,相反,则投资价值较低。
开盘价:上午9:15—9:25为集合竞价时间,在集合竞价期间内,交易所的自动撮合系统只储存而不撮合,当申报竞价时间一结束,撮合系统将根据集合竞价原则,产生该股票的当日开盘价。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如开市后半小时内某证券无成交,则以前一天的收盘价为当日开盘价。有时某证券连续几天无成交,则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客户对该证券买卖委托的价格走势,提出指导价格,促使其成交后作为开盘价。首日上市买卖的证券经上市前一日柜台转让平均价或平均发售价为开盘价。
收盘:收盘价是指某种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一天交易活动结束前最后一笔交易的成交价格。如当日没有成交,则采用最后一次的成交价格作为收盘价,因为收盘价是当日行情的标准,又是下一个交易日开盘价的依据,可据以预测未来证券市场行情;所以投资者对行情分析时,一般采用收盘价作为计算依据。
盘档:是指投资者不积极买卖,多采取观望态度,使当天股价的变动幅度很小,这种情况称为盘档。
整理:是指股价经过一段急剧上涨或下跌后,开始小幅度波动,进入稳定变动阶段,这种现象称为整理,整理是下一次大变动的准备阶段。盘坚股价缓慢上涨,称为盘坚。盘软股价缓慢下跌,称为盘软。回档是指股价上升过程中,因上涨过速而暂时回跌的现象。成交笔数是指当天各种股票交易的次数。成交额是指当天每种股票成交的价格总额。最后喊进价是指当天收盘后,买者欲买进的价格。最后喊出价是指当天收盘后,卖者的要价。
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法律法规从事虚拟货币或者想要从事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不得不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定性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银发〔2013〕289号
通知明确比特币的四个主要特点:
1、没有集中发行方
2、总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从而进一步指出,比特币尽管被称为“币”,但是由于其不是由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因而不能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比特币等的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案例:;wfr=spiderfor=pc
2019年7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比特币的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件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比特币具有财产
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财产地位,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给予了肯定。
二、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发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民法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我国民法第一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做出规定,尽管此次规定并未在法条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性做出明确规定,但是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归入民法保护范围的重要意义。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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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版权属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所有)
2018年,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真实仲裁案件,本案系股权转让争议,因涉及BTC(比特币)、BCH(比特币现金)和BCD(比特币钻石)此类特殊类型的物,属于新类型案件。
目前中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尚未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的概念、法律属性、交付流转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仲裁庭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案涉合同的约定,结合诚信原则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依法予以保护,妥善处理了私人间比特币契约纠纷。
三、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发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洗钱行为指的是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由于比特币及类似网络虚拟货币、虚拟财产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等特点,使其很容易成为洗钱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对网络虚拟财产予以合理的法律保护的同时,还应当在实践活动中谨防借助其进行的洗钱犯罪。对于这样的犯罪手法,司法实践中已有判决案例,应当引起重视。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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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的隐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易等特点,将诈骗款项成功转移到境外的银行账户中,从而使警方难以追查。根据嫌疑人所述,警方调查核实发现,他们通过数字货币为诈骗团伙“洗钱”不到半年时间,就获利人民币30余万。
《刑法》
发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历史修订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
类似违法犯罪活动一度高发,在社会中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对于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可能涉嫌的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行为,我国刑法分别以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规定予以规制,保护社会关系不被侵犯,保证社会秩序正常运行。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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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269万余人参与、最大层级3293层、收取比特币(BTC)314211个、比特现金(BCH)117450个......价值人民币超148亿。由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破获的PlusToken传销案11月19日由江苏省盐城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
四、禁止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由于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七部委联合发文,再次重申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与此同时,对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予以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且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不停止的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经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部委的此次发文主要是由于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很容易引发群体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场稳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的失效,就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而言,还是要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即“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一(对代币发行的禁止):;wfr=spiderfo
r=pc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郝铃声、杨放伙(二人均系二审上诉人)同崔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天易家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家禾公司)的名义,通过会议、培训和发展下线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LCC影视区块链虚拟货币(以下简称LCC币),并宣传该币只涨不跌,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公众投资。
期间,被告人郝铃声以香港三道集团执行董事等身份参与LCC币宣传推广会议的讲课,被告人杨放以天易家禾公司执行总裁“杨舜琂”、“杨明心”等名义参与LCC币的招商会,向社会公众进行推广宣传,并向部分投资者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以及代为收款购买LCC币。
2018年3月,多名投资人发现LCC币交易网站无法登陆交易后进行报案,经统计,报案的700余名集资参与人中提供转账记录的85人(部分为集体报案人),所涉投资数额总计人民币22842621.25元。同时,该团伙将LCC币转换为柏拉图PTO珠宝区块链虚拟货币,以期继续吸引投资。
案例二(对于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仍给予肯定):
2018年8月24日,原告葛伟鹏与被告王志兵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购买数字货币进行投资被告,该投资协议于2018年9月28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兑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应于2018年9月8日前,将人民币购买的数字货币汇至被告平台账户,被告也提供了内部转账地址。
2018年9月7日,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账户转入6000个USDT。2018年9月8日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钱包地址转入1个BTC。到期日截止后,被告并没有及时兑付原告的1个BTC与6000个USDT及相关收益。被告便在2018年10月8日向原告葛伟鹏出具《欠据》,并载明欠葛伟鹏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保证所欠全款于2018年11月23日之前还清,超期未还款项,违约金按照超期未还金额的每日0.08%执行。
此后,被告王志兵陆续向原告支付宝转账9笔人民币,共计4150元,剩余款项并未偿还。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包括哪些对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一是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二是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三是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四是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制度。五是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或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六是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处置措施。
区块链作为一项新兴技术,具有不可篡改、匿名性等特性,在给国家发展带来机遇、给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风险。通过与传播领域的结合,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传播违法有害信息,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部分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安全责任意识不强,管理措施和技术保障能力不健全,对互联网信息安全提出新的挑战。
三、区块链技术对现行法律的影响有哪些
区块链技术对现行法律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1、区块链技术将冲击物权法的现有规则。现行物权法第二条规定,该法中的物包括了动产、不动产和法律规定的财产权利。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的信息数据、虚拟财产、数字货币或数字票据等对传统物权法提出了挑战,现行物权法难以对其所有权给予确定,其未来是否可以得到明确的权属,并且在金融领域实现交易,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另外,去中心化的区块链中的这些虚拟财产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如何设立、变更或消灭与现行物权法的规定也难以相匹配。此外,区块链技术如果用于房产、车辆、船舶等物权登记也将改变现有物权登记的规则和方式。未来物权法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和明确。
2、区块链技术将重塑合同法。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的智能合约将会改变现行合同法的规则,智能合约的意思表示方式与现行合同法中合同各方订立意思表示的方式会有极大的差异,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意思表示一致、合意达成等问题需要合同法对其进行明确。另外,智能合约可以自动执行,或者可以说取代了人的履行契约的行为,那么现行合同法下契约履行的相关规定或许已经不能适应智能合约的需求,合同法的规则可能要进行改变,甚至重塑。
3、区块链技术可能导致公司法规则的改变。区块链技术在公司工商登记方面的应用会将有利于简化公司工商登记的流程并提高其可靠性。智能合约的应用将导致股权变更的去人工化。公司股东、董事的选举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也可以写入区块链进行可靠的记录。公司法需要对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工商登记以及记录公司决议等方面的效力进行确认。
4、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将导致证券法、货币法、外汇管理法、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金融法规则的改变,有些需要作出根本性的变化和体系重构,有些则需要根据区块链技术的具体应用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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