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块链会员交多少(区块链多少钱一个)
区块链是变相传销吗?
区块链是新技术并不是变相传销,只是由许多传销组织声称为“区块链”,实际上并未有任何技术,只是打着“区块链”的名头行传销之实罢了,国家已经多次发布公告打击此种传销行为。以下为新华网报道区块链传销:
区块链不等于虚拟货币,亦存在安全性风险,火爆背后有“别有用心”的夸大造势。只有去除华而不实,区块链才能回归真正的应用价值。
投资8万元,三个月后变80万元?深圳警方破获了一起特大集资诈骗案。在区块链概念、10倍收益等幌子的蒙骗下,数千名投资者深陷其中,涉案金额高达3.07亿元。在区块链的“神秘面纱”下,不法分子借机动起了歪脑筋,区块链沦为诈骗、传销等经济犯罪的“招牌”。
为何区块链屡屡被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歪用”?除了“不明就里”,区块链技术本身“功用”如何?今年以来,随着监管力度加大,炒币风气的降温给区块链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如今区块链商业“应用”落地情况如何?《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近日对此进行了调查。
当交易平台承诺的三个月“资金释放期”届满而工作人员却开始在QQ群“踢人”的时候,家住深圳市宝安区的唐海燕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
此前,唐海燕在同学的介绍下,投资8万元买了一种名为“普银币”的虚拟货币。“对方说这个货币是当下最先进的区块链技术,有藏茶作为抵押物,还给我看了‘技术白皮书’,我也不懂区块链,就没仔细看。”
虽然对于区块链、虚拟货币都不了解,但高额的投资收益令唐海燕充满了期待。她告诉记者,发行“普银币”的公司会定期对该虚拟货币按1比10的比例进行拆分,这意味着,每次拆分就会使投资者手中“普银币”的价值扩大10倍。只要经过一次拆分,她投资的8万元,就相当于买到了价值80万元的“普银币”,在交易平台上卖出即可获得巨额收益。
按照交易平台的规则,刚购买的“普银币”不能马上交易,必须在平台上冻结三个月之后才能迎来“释放期”。然而,当三个月时间过去之后,唐海燕不仅没有等到翻倍的资产,冻结在平台上的8万元也无法用于交易了。
“其他投资者开始在QQ群里质疑这项投资的真实性,结果公司工作人员竟然把这些投资者一个一个踢出去了,我就感到不妙了。”她说。
事实也证明了唐海燕的直觉。2018年3月底,深圳警方侦破一起特大集资诈骗案,诈骗资金高达3.07亿元。在这起案件中,涉案的深圳普银区块链集团有限公司正是以“区块链+藏茶”的模式发行虚拟货币,套取公众存款,唐海燕是数千名受害者中的一位。
深圳警方调查发现,该公司宣称,投资人可将“普银币”放到虚拟交易平台“聚币网”上买卖,以此赚取差价
。实际上,其买卖价格的变动是该公司使用投资人的投资款进行幕后操作,并一度将“普银币”的价格从0.5元拉升至10元,让投资者尝到一些甜头。当大量投资人进场之后,该公司通过恶意操纵“普银币”价格走势不断套现,最终导致投资人手中的“普银币”毫无价值。
2018年以来,打着区块链的旗号从事诈骗、传销,已经成为了新型犯罪手法中常用的“套路”。2018年4月,济南警方端掉了一个打着“西部开发”“国家扶贫”“原始股”“区块链”“电子商务”为幌子的传销团伙,抓获主要嫌疑人十余人,冻结涉案账户百余个,查获涉案资金3亿余元。
济南警方介绍,惠乐益电子商务公司以国家正在大力发展大数据产业为由,在网络上设计了假的虚拟盘,并发布所谓的“宝币”“贵币”等多种虚拟货币。
他们先是以赠送为幌子,向新加入的传销人员赠送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每枚价格在几十元,然后通过人为操纵将虚拟币一路升值到100多元甚至几百元,吸引不明真相的人员加入,最后再通过所谓虚拟币“贬值”的周期波动进行“割韭菜”,周而复始,最终达到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在西安,当地警方日前也成功破获了一起打着区块链旗号的特大网络传销案。据警方介绍,犯罪嫌疑人郑某出高薪组织网络平台管理员张某、李某等9人,自2018年3月28日起以聚集性传销、网络传销为手段,以每枚3元的价格在“消费时代”网络平台销售虚拟的“大唐币”,并操纵升值幅度;
同时在国内外多个城市召开推介会,吸纳会员,根据会员发展下线情况,设置28级分管代理,仅仅18天,该团伙就共发展注册会员13000余人,目前已经查明该案涉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涉案资金高达8600余万元。
腾讯安全联合实验室发布的《腾讯2017年度传销态势感知白皮书》称,近段时间以来,各类境外资金盘、虚拟币、ICO(区块链项目首次公开发行代币融资)项目层出不穷,其中隐藏了非法发行、项目不实、跨境洗钱、诈骗、传销等诸多风险,造成大量资金流向境外,一旦崩盘、跑路或者失联,投资者往往投诉无门,损失难以追回。比如百川币、马克币、贝塔币、暗黑币等。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在广东、山东、上海等地采访了解到,大多数人知道区块链概念很火,但是“不明就里”,对于区块链的具体功能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是用来“投资理财”“买卖货币”的,也有人认为是“和蒸汽机同等量级的重大发明”,一些创业者更是摩拳擦掌,要抓住这“千载难逢的致富机会”。
不少业内人士表示,正是由于人们对区块链的认识存在诸多误区,才导致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浑水摸鱼误导广大投资者。
其一,区块链不等于虚拟货币。截至去年底,国内ICO参与人数和交易总量已实现翻倍增长,大量数字货币交易所出逃海外,代投模式将更多普通百姓卷入高风险投资。
许多行业自媒体、名嘴大咖与发行方、数字交易所等结成利益同盟,为“空气币”项目站台背书、制造舆论。去年12月,人民银行等九部门将ICO定性为“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采访中,不少人对本刊记者表示,代币的存在为区块链技术发展构建了一套权益机制,这套机制对激励区块链应用繁荣是不可或缺的。“过去5年的市场实践证明,没有权益机制的区块链应用,就像没有连上互联网的电脑、没有货币的市场经济,应用场景和发展速度都大打折扣。”上海的一位投资人说。
实际上,以比特币为代表的代币仅仅是最早验证区块链技术的一种产品,两者之间并不能划等号,而且代币的存在已对区块链的发展产生显而易见的负面作用。
百度区块链总工程师肖伟对本刊记者说,ICO暴富神话动摇区块链技术人才研发定力,动辄几百倍回报的炒币暴富神话考验着区块链技术研发人才的耐心。“圈内曾经一起做区块链技术研发的‘战友’很多转去发币了,现在还能坚持做技术研发和应用的少之又少。”
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党委书记许泽玮说,在中国禁止ICO的背景下,国内很多宣传做区块链应用的初创公司都是“挂羊头卖狗肉”,将原本毫无价值的代币经过概念包装圈钱融资。“ICO污染了创新创业良好氛围,创造了一种可投机的产品,不少年轻人不好好琢磨创业,都在琢磨发币,这让大家有了一夜暴富的幻想。”
目前,越来越多的业内人士开始思考,区块链的发展是否一定要依靠发行代币来实现激励。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秘书长郭大刚告诉本刊记者,所谓激励机制仅仅是项目方为自己发代币找的理论依据而已。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局长霍学文也认为,区块链如果不摆脱发币困境,就永远找不到合法落地的机制。
其二,区块链并非万能,安全性存在风险。区块链通常被认为可以实现三个方面的功能:
第一,保存在区块链上的数据不可篡改、不可伪造,数据的公信力和可信度高;第二,交易全过程可溯源,可实现责任精准追踪;第三,区块链内嵌的智能合约可以基于契约自动执行,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违约风险。业内普遍认为,区块链在金融、物流、贸易等领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事实上,区块链并非万能,其功能也存在不少的局限性。一般认为,根据其密码学的特性,在区块链上要想篡改或造假,理论上需要掌控超过51%的节点才能实现。当区块链中的节点足够多时,这种大众广泛参与的信任创设机制就难于篡改。
然而在现实中,数字货币交易所频频被攻击甚至失窃。2018年6月20日,韩国Bithumb交易所在官网发布公告称,交易所遭受黑客攻击,被盗走价值350亿韩元、约合3200万美元的加密货币。
被称为中国第一代“黑客”的季昕华说,区块链会不断面对攻击,数据上传到链的过程容易发生信息泄露。也有业内人士担心,量子计算的超强运算能力一旦实现,也将对区块链产生直接冲击。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特约研究员赵鹞对本刊记者说,学术界早在2013年就证实了区块链并不是完美的,存在不少“作弊”的策略。只要有足够的经济激励,控制超过51%节点的攻击不只存在于理论上。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曾光说,区块链技术本身并不具备不可替代性或颠覆性。“一些不法分子夸大区块链的作用,以此来说明区块链具有巨大的投资价值,这是值得广大投资者警惕的。”
其三,区块链火爆程度并不完全真实。数据显示,自2017年底到2018年初超过300家主要关注ICO项目的自媒体出现,成为一个值得注意的非正常现象。
“这些自媒体大多数获得交易所负责人、币圈投资人的资金支持,其报道的客观独立性很难保证,大部分是鼓吹ICO和炒币,过度拔高数字货币前景,为问题项目的非法集资创造了舆论传播的便利。”许泽玮说,一些区块链自媒体投资人本身就是ICO项目投资人,其盈利模式是收取软文费用和项目推广费用,成为代币发行的舆论帮手,还有个别媒体发展成代投机构,从中牟利。
扩展资料:
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一则风险提示,提醒广大公众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原文如下:
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提示: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
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
二、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
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三、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此类活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请广大公众理性看待区块链,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区块链缘何成传销诈骗推手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币圈监管升级!五部委发风险提示:以区块链之名行金融诈骗之实
做区块链项目注册新加坡基金会大概需要多少钱?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这个的话,在网上估计是查不到的,建议你要不就是自己飞一趟要么就是找朋友给帮忙在新加波那边给详细问问,费用一般不会太多,但是资料和资质的要求应该是比较高的,涉及到国家批准方面的,对于资质和资料的审核都是比较严格的
TBCC他就是个骗局,让会员加盟两万二,公司有些领导人忽悠大家说给一张TBCC提币的卡卡到手提不了?注意!TBCC是区块链技术骗局,假借区块链技术骗取加盟会员的金钱,造成损失,国内是不承认一切虚拟货币的合法性的,即灰色产业,如果遇到这类诈骗应立即止损,退出后立即报警!!!
区块链应用有收费吗?目前来看,区块链应用有的是收费的,比如应用系统,还有一些是不收费的。
从学术角度来解释,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区块链本质上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数据库。
举个例子,假如你是一位女性,你男朋友每次跟你说一句肉麻的话或者承诺给你买东西,你都立刻录下来并且发给你的和他的所有闺蜜、同学、同事,还有各种群和朋友圈,让他再也无法抵赖,这叫区块链。
区块链技术的核心优势是去中心化,能够通过运用数据加密、时间戳、分布式共识和经济激励等手段,在节点无需互相信任的分布式系统中实现基于去中心化信用的点对点交易、协调与协作,从而为解决中心化机构普遍存在的高成本、低效率和数据存储不安全等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区块链的应用领域有数字货币、通证、金融、防伪溯源、隐私保护、供应链、娱乐等等,区块链、比特币的火爆,不少相关的top域名都被注册,对域名行业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
区块链是不是传销?近期,一张中国大妈在区块链大会现场摆pose的照片在朋友圈里走红,网友们纷纷评论:大妈们已经被区块链盯上。而今年以来,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区块链金融的旗号进行传销活动,成为传销的最新变种之一。近期,西安市就破获了一起区块链传销案件。
半个月吸金8600万
“2018年什么项目稳定,什么项目有前景,什么项目值得投资!大唐币你知道吗?大唐币持币生息、储量增值、复利倍增(日结),持币量100枚至499枚,每天生1%。,持币量500枚至999枚,每天生1.5%。……持币量达到10000枚以上,每天生3%。”。这是一家发行虚拟货币的企业,打着普及区块链金融知识的旗号,在网上发布的帖子。
发帖者称,若网友花3000元买进1000个币,每天就能新增两个大唐币,且币值只涨不跌,“假如持有45天挂牌上市,全部卖出,新增币90个,总共持有1090个币。如果币值每天平均上涨0.5元,卖出价25.5元。全部卖出,扣除10%手续费后可得到25015.5元”。也就是说,投资者若投入3000元,45天即1个半月后就能赚22000元,以此计算,一个半月收益率可达到733%。
上述看似暴利的投资行为,其实是一场不折不扣的骗局。
“目前已经查明该案涉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涉案资金高达8600余万元。”据西安警方透露,根据前期线索,犯罪嫌疑人郑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打着“区块链”概念,与网络平台管理员张某、李某、营销副总勾某等9人,于3月28日起以聚集性传销、网络传销为手段,以每枚3元的价格在“消费时代”(DBTC)网络平台销售虚拟的大唐币。
据西安警方透露,犯罪嫌疑人伪称自己是具有外资背景的“高科技跨国企业”,为了让普通投资者相信,该团伙还花3万元请外籍男子做旗下公司的董事长,将自己打造成具有外资背景的“高科技跨国企业”以扩大影响。
随后,套用最新的“区块链”概念,以每枚3元的价格在“消费时代”(DBTC)网络平台销售虚拟货币,并自行操控虚拟货币的价格涨幅。设置“持币生息奖”吸纳会员;根据会员发展下线情况,实施28级分代管理,设置“分享收益奖”进行奖励;对10个层级148人组成的营销团队设置“团队业绩奖“,根据营销团队业绩进行奖励。
与以往的传销组织不同,该组织没有选择隐匿在小区避人耳目,而是将办公地点设在豪华、气派的写字楼内,并且在网上音频平台持续做宣传。这一组织还先后去国内外多地召开虚拟货币的推介会,推介虚拟货币时,其号称会员只要投入300万元,每天可生利8万元,一个月就可以获利200多万元。而会员在平台注册后,会员之间进行交割,平台不退币,也不返现。
4月15日,西安市公安局在陕西西安、浙江宁波等地集中收网,将9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查获,涉案金额高达8600余万元。
伪区块链盯上中国大妈
西安东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殷高峰称,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比特币造就了一批挖矿者的财富神话。在这种示范作用的带动下,各种虚拟货币应运而生,鱼龙混杂,其中有不少是骗局。搞虚拟货币的骗子,打着“虚拟货币”、“区块链”等名义开展传销骗局,主要是抓住了普通投资者不懂虚拟货币、区块链,却又希望赶上虚拟货币投资热潮的心理。其骗局往往设置复杂,投资者很容易上当。而且,在上当后其投资很难收回。??近几年,虚拟货币传销已经盯上中国大妈,她们是最常见的受害者。2016年11月,广东警方破获了“恒星币”非法传销案。该组织团伙以发展人员数量为条件提成返利,引诱会员通过“恒星币”继续层层发展他人参与。4个月就吸收全国31个省(区、市)16万余名会员,涉案金额近两亿元。
2017年9月,海南海口警方破获了“亚欧币”传销案,短短一年时间,亚欧币骗局就吸引了4万多名参与者,吸收资金40多亿元。
审计专家指出,虚拟货币有几个显著特点:一是构造虚拟货币,涉众诈骗特征明显。审计抽查60家平台发现,实际全部不具备其宣称的技术和任何货币功能,所谓的“币值”均由平台自行随意操控;二是通过编造故事、设计模式吸引投资者眼球。三是兼具多种违法犯罪特征。
陕西省政协委员、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阳秋说,前述案中非法组织传销的特征非常明显,首先是让会员缴纳一定的费用,此案中是把传销变形为购买虚拟货币,且他们的分层级在三级以上,达到了10个层级。虚拟货币在网络上进行销售,使传销变得更有隐蔽性,因此波及面更广。
张阳秋说,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目前常被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通常集中控制少数个人或公司账户吸纳、转移资金,又通过互联网媒介建立传销网络扩大集资规模,而普通的投资者很难看清其背后的运作规律。她提醒,各种虚拟货币平台普遍宣传“区块链”、“去中心化”等技术,有的还以国际组织、跨国金融集团命名,极具迷惑性,中老年朋友一定要慎重投资,最好不要涉足不熟悉的投资领域。
内容来源?新华网
星链友店会员380元怎么用?登录app之后要购买商品,还需要填写推荐人的手机号码或邀请码,然后进入卡包使用。
??
消费会员,拿商品经济的视角去解读,顾名思义是某一类志趣相同、取向一致的消费人群,被商家归类梳理,并冠以俱乐部、精英一族、小众群体的称谓,投其所好研发产品、完善服务。
这是市场经济充分竞争的产物,应个性化需求而衍生的市场供给不断细分、再细分。也是一些商家采用会员制的方式,积累会员,给予优惠,让其享受会员待遇。
协会会员,以某专业人士自发组织,提供专业学术交流、教育,颁布行业职业道德操守和专业知识,协会会员必须按照国家政策和协会所规定的要求工作,否则协会有权取消会员资格。目前国际上像ACCA、RCA、CFA、AIA在行业职业道德、教育和对会员支持比较充足。
会员制营销目标是通过与会员建立富有感情的关系,不断激发并提高他们的忠诚度。
一般情况下,会员制组织是企业、机构及非盈利组织维系其客户的结果。他会通过提供一系列的利益来吸引客户自愿达成加入,这一系列的利益称为客户忠诚度计划。
而加入会员制组织的客户称为会员,会员制组织与会员之间的关系通过会员卡来体现,会员卡是会员进行消费时享受优惠政策或特殊待遇的“身份证”。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会员
二、币安矿池抽水多少
币安矿池抽水多少
在币安矿池一天一夜才0.0006少一半。币安矿池是平台矿池,矿池是一种可以将少量算力合并联合运作的方法,使用这种方式建立的网站被称作“矿池”。它可以提升比特币开采稳定性,使矿工收益趋于稳定,矿工支付手续费避免波动风险。矿池技术含量比较有限,POW方面主要考验对大矿工的BD能力,这方面主流交易所有足够的资金;POS和一些小矿币项目则主要看用户量以及与项目方的合作,这方面交易所更是有天然的优势。
拓展资料:
1.币安矿池低费率高收益币安矿池对矿工十分友好,降低费率将更多的收益让_矿工。滚石矿工曾这样说过:作为一个矿工的心理,毕竟算力是花钱买的,真金白银,我在乎矿池收益怎么样,币安的收益我算过,对比过收益还算不错,至少大于FPPS,币安矿池收益率还是不错的,额外两个币种也有收益。币安矿池POW业务最高费率是市场最低的2.5%,比很多国内交易所矿池的4%都低不少。VIP畅享各种额外优惠,新客户参与瓜分1000个BNB。币安矿池POS业务EOS锁仓,用户收益 8%,更是高达 100%。收益高,返利给客户就是硬道理。持币生息,各种高倍持仓生息活动,无需锁仓可以随时交易。而且目前币安收益模式为FPS模式,什么是FPS模式,就是币安把除了整个区块里的奖励,还有打包费率全部给到矿工,现在比特币的区块网络比较拥堵,矿工需要花很多手续费转账,而币安会把这部分费用全部分给矿工,100%分成,零苛扣。
2,币安矿池技术领先矿池业务是个相对复杂的业务,矿池的表现会直接影响到客户的收益,这就对矿池的技术要求很高。国内目前有很多矿池非常不稳定,经常发生掉线的事故。而币安矿池虽然时间不长,但是有很强的技术支持,币安矿池系统相当稳定,矿池自上线以来零宕机。币安矿池的整体拒绝率是千。另外币安矿池也会时常为矿工提供专业的分析和建议,提供定制化的金融产品和方案,帮助矿工平稳度过每一个算力周期。币安作为真正的国际化团队,让矿工的收益和资产真正的合法合规的在全世界各地自由的流动,做到真,财富更自由,挖矿更简单。
郭美美坐牢了?
是坐牢了。
2015年9月10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公开开庭审理郭美美、赵晓来涉嫌开设赌场案。郭美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截至9月28日24时,该案已过上诉时限,郭美美本人未提出上诉,因此,从9月29日日起,该案一审判决开始生效,郭美美将在年内被转回原籍湖南服刑。2019年7月13日,郭美美刑满释放。
扩展资料:
1、微博炫富
2011年6月,郭美美在微博上以“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虚假身份炫富而备受关注。她在微博上多次发布其豪宅、名车、名包等照片,引发舆论对于红十字会捐款去向问题的讨论与猜测。后经郭美美本人在微博中证实。
其并非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而是就职于与前者合作的另一个名称相近的公司。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也发表公开声明表示,在网络炫耀奢华生活方式,引发网友热议的郭美玲与红十字会无关。2011年6月22日上午,“郭美美Baby”的实名认证被新浪微博取消,闹剧也以郭美美微博致歉结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郭美美
长春哪里可以办POS机?
办POS机最好到正规银行,因为现在好多朋友圈都能办,他们扣费的都是乱扣费,你们往出转的每一笔账他都从中间抽水分!
邮政银行——困惑背后的本质
近年来,随着支付宝对银行市场的搅动、微信借助其广大的用户群体介入支付领域,国家利率市场化的政策导向以及大小地方性商业银行的开放和崛起,加上市场上金融脱媒与互联网金融的不断深入,传统银行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邮政银行就是其中一个突出的典型代表。
主要表现在竞争越来越激烈,储蓄余额增量不增收,员工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但收效甚微,金融业务利润不断收窄。
这些现象,企业的管理层及职工都能看见一二,但是鲜有人认真地去分析本质原因。邮储银行虽然不久前被国家认定为第六大国有商业银行,但是,它与其他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仍有较大的区别。与其他银行最大的不同,就在于邮政银行一套门面两套体制。简单地说,就是邮政银行自营网点邮政公司代理金融网点。细致的客户会发现,有些邮政银行网点可以办理收寄业务,而有些邮政银行网点却不能。原因就在于,尽管它们外表长得多像哪怕完全一样,它们仍然是分属不同的公司。
邮政代理金融网点却数倍多于邮政银行的自营网点。特别是在乡镇农村地区,邮政银行的网点基本都是邮政公司的代理金融网点,而不是自营网点。有人会问,这有什么区别呢?一个最大的区别,代理金融网点只存不贷。邮政公司的代理金融业务相当于给邮政银行打工,吸收存款过来,转给邮政银行,收取固定的业务费用而已。
从这里就可以看出,邮政代理金融业务获取利润的本质就是吸取存款的业务费。曾经,邮政银行被喻为农村金融的“抽水机”,也是由此而来。
但是存款的主体,客户因为支付宝的搅局、利率市场化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发生了不可逆的变化。随着存款利率的大幅下降,客户对于资产的保值增值需求不断上升,所以客户会不断寻找资金保值增值的渠道,而互联网金融恰恰给了客户丰富的、便捷的选择渠道。
所以说,邮政银行利润收窄、收入下降的本质原因,是因为曾经邮政银行市场上的客户与银行的信息不对称性的持续减少,造成的客户流失。或者说邮储银行传统金融产品已经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资金保值增值的需求。
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然而直到现在,省公司金融业务发展的要求,仍然是以存款为中心,并且大力推行一年定期,而这完全是与客户、与市场的需求相背离的,这种一厢情愿的决策无疑会加速企业脱离市场的发展方向,最终落后于行业。互联网深化普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信息不对称性的不断降低,这个过程是不可逆的,所以邮政公司将主要利润的来源建立在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上,就注定了利润的持续下降。
从一个现象可以看得出,近年来,一些乡镇农村的中高端客户,他们的资产开始向当地没有的商业银行转移。这是怎么回事呢?乡镇农村,并没有这些商业银行的网点,他们开户方便吗?存取款方便吗?资金怎么会向这些银行转移呢?怎么会舍近而求远呢?
只不过是远方的银行能更好地满足客户的资金保值增会值的需求而已,并且移动互联网的普及提供了可行的技术支撑。
笔者工作一年多时,曾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两个建议,一是建立客户信息管理系统,二是打造乡镇支付闭环生态圈。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后面是全市最早建立的,但是随着省、市公司也建立了相关的系统,县里的就弃之不用了。仍然时至今日,这个系统实现的功能仍然极其有限,连简单的客户关系管理都还不完善。
打造支付闭环,大概是2013年间的事情,那时候,笔者想的是利用POS机邮政银行卡,通过前期的补贴引导,使商家和客户都形成固定的支付习惯。事实上,支付宝最开始推行的移动支付,与这个是一样的本质,一样的想法。这种支付闭环益处甚大,客户形成习惯后,无论电子现金流怎么流通,它都在企业产生利润。事实上就像再造了货币流通一样。
工作多年,对于各类业务,大大小小也写过无数想法、建议,也上过中国邮政报,但都没有起到丝毫作用。集团还经常要求职工写金点子,有点子用不上,叫什么金点子呢。
制约邮政企业发展的最大问题就是以行政化的模式管理企业。什么业务都是上级一级一级任务下达,层层加码出来的。上级的计划是怎么来的呢?不是市场调研来的,有的是以一定的同比增幅按往年规模推出来的,也有不少就是凭领导的认为得出来的。
这样的任务有好处,就是产生的压力大,促进职工前进,开拓市场。但更多的是坏处,坏处是在企业显然地走上了下坡路,任务计划仍然一意孤行,最后只能出现分道扬镳的结局。为了完成上级任务,不惜倒贴企业利润,把收入盘子做大,这种行为真是饮鸩止渴。
就像代理保险业务,明知道保险公司也需要客户资金,为了业务费,就把客户以及客户资金介绍到保险公司去了。客户介绍过去了,又说为了保证资金的留存率,必须做好到期保险的资金留存。说到底是要客户做保险,还是不做保险?
为了弥补收入的欠产,加大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笔者也曾写过长文,这种为竞争对手办业务的做法,着实是难得一见的。期缴保险的收入是高,但代价是今后几年的资金固定流失以及客户流失的风险,无非寅吃卯粮的做法而已,短期看有助于收入提升,长期看将使企业的经营压力越来越大。
然而,也许并不是管理者不知,只不过上级要求和一些利益输送的问题而已。
除了业务上,在用人上也是一样。条线斗争厉害,关系户平步青云,草根沦落于基层。
金融业务发展的关键已经不在网点,如果不给客户一个来网点的理由,网点就是成本,还是不小的成本。一个网点,如果是五个员工,年薪各各十万,一年就是50万,租金10万,就是60万,还有水电气等成本开支。
最关键的,是竞争的战争已经从线下网点转移至客户的手机上,目前这是过程当中。如果过程当中没把握好,最终就是结局的惨败。如果邮政银行不加大手机银行的人性化设计力度,不实现网络远程开户和网络APP自营销或产品营销,邮政银行,必将被时代所淘汰。
在赌场卖烟水维持秩序构成开设赌场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另外赌场都涉黑放等违法活动还有可能私藏管制刀具私藏枪支等还有就是寻衅滋事罪
【拓展资料】
一、赌博犯罪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了两项与赌博有关的罪名。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另有2005年《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赌博犯罪解释”)与《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2010年《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赌博犯罪进行进一步细化。二、赌博罪的构成要件与立案量刑标准1.赌博罪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故意。犯罪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娱乐消遣。有人认为,《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因此,只要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小赌”,不构成犯罪。但是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两高”研究室负责人在《赌博犯罪解释》答我问时,特别强调“还应当结合输赢的数额等情况来综合判断,如果输赢的数额未超过少量财物的标准,可视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否则应视为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亲友之间的娱乐也要控制在一定数额,否则也可能构成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聚众赌博,是指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组织者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另外《赌博犯罪解释》将组织多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也认定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2017)豫0882刑初126号案中,沁阳市人民认为:“以赌博为业是指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既包括没有正式职业、正当收入而以赌博为生者,也包括虽有正当职业、正当经济收入但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经济来源的人。”图片来源自互联网2.赌博罪的立案量刑标准赌博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在《赌博犯罪解释》中对“聚众赌博”的立案标准有明确规定,总结如下:三、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立案量刑标准1.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与赌博罪类似,本罪在主观方面也要求以营利为目的的故意。开设的“赌场”,必须是为了在赌博中获取非法利益。《赌博犯罪解释》中第九条特别规定,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客观要件传统的开设赌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场所中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也有在场所中设立赌博机或者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的。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赌场呈现出了迅猛的发展势头,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图片来源自互联网2.开设赌场罪的立案量刑标准一般认为,只要开设赌场的,即构成本罪,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综合《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开设赌场罪的立案量刑标准总结如下:四、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辩护要点1.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论是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其主观上必须要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故意。该营利应当是从赌博行为本身获得的非法利益。当事人开设普通茶室、棋牌室,收取基本场所服务费用,没有收取抽头渔利的,其开设茶室确实是为了营利,但其收取的都是正常费用,没有从赌博中获益,不应认为是在开设赌场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故意。2.开设赌场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赌客的赌博行为对于开设茶室、棋牌室等娱乐场所,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当事人,要注意其本身是否意识到来其场所的顾客是赌博。对于赌客的赌博方式、赌博数额大小是否有明确的认识。如果当事人对赌客在包间中的赌博情况并不了解,那么自然也没有主观上开设赌场的故意。3.开设赌场当事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相关行为3.1一般开设赌场情形(1)是否有组织行为赌场中的参赌人员,一般是赌场所组织、招徕的。根据开设赌场罪中涉赌人员的来历、构成,可以判断当事人是否开设赌场。(2)是否有抽头渔利抽头渔利即是每一次赌局后,赌场庄家在赢家赌资中按一定比例抽水,这是赌场中非常常见的犯罪行为,也是赌场牟利的基本手段。如果当事人确实从每局赌博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好处费,那开设赌场的行为是非常明确的。(3)是否提供兑换赌资行为赌场会有专人负责通过微信、支付宝、pos机刷卡等手段给参与赌博的人兑换赌资,正规棋牌室则不提供此类服务。(4)是否为赌博专门设立,有无专门人员开设赌场的规模一般较大,其营业场所专门为赌博设立,赌博的工具齐全,赌博方式多样。赌场内人员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有专人负责兑换、洗牌、收银、望风等。(5)场所是否对不特定公众开放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赌场开设的时间、地点、性质等被一定社会范围的公众知晓,参赌者自动前来参与赌博,甚至在当地小有名气。如果场所除特定人员外其他人无法加入,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场所开放性与参赌人员流动性的特征,不构成开设赌场罪。3.2开设网络赌场情形(1)网络赌场代理身份《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也构成开设赌场罪。但是利用自己的网站账号,帮助其他人赌博并不属于担任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2115号案中,认为被告人利用赌博网站的网址、账户、密码帮助他人赌博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2)赌资的认定《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对于开设赌博网站的当事人,一定要结合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得出当事人的银行账户与接收、流转资金无关的事实。4.是否达到构罪标准对于赌博罪,《赌博犯罪解释》中明确规定了聚众赌博的赌资、抽头渔利数与参赌人数,没有达到该犯罪标准的,自然不构成本罪。对于开设赌场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已规定,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但是实践中,各地对于开设赌场的构罪可能会有更为明确的追诉标准。如浙江省高级人民在《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中对开设赌场罪进行了限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即可构成本罪。在办理赌博犯罪案件时,要留意当地是否有相应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是否符合该构罪标准。5.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的区别聚众赌博的最高量刑为三年,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却可以达到十年。实践中,经常有对这两种行为产生混淆,从而导致聚众赌博的行为被认定为开设赌场,刑罚加重。最高人民《刑事审判参考》第58集(2007年第5集)中对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的行为该如何区分提出了具体的标准: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而开设赌场的规模一般较大,其营业场所大,赌博的工具齐全,赌博方式多样,有专门为赌场服务的人员;2.聚众赌博的场所具有不固定性,有时是临时租赁,有时是临时在宾馆里开房进行的,而开设赌场的赌博场所一般具有固定的营业地点和场所;3.聚众赌博的时间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而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4.聚众赌博一般具有隐秘性,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5.聚众赌博的赌头往往会利用其人际关系和人际资源来召集、组织每一次的具体赌博活动,而开设赌场的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不亲自参与召集、组织人员参与赌博;6.聚众赌博的赌头本人有时会参与赌博,开设赌场的经营者本人一般不会参与赌博。陈晓薇律师团队提醒春节是我国重要的传统节日,也是亲朋好友团聚的日子。许久未见,打麻将、斗地主等娱乐方式无可厚非,但也要适可而止,不要突破了法律的底线。否则,即使不构成犯罪,也有可能被以《治安管理条例》除以行政拘留处罚,过年无法陪在家人身边,得不偿失。
郭美美会判几年?
据郭美美代理人吴俊强律师介绍,郭美美案日前两次被检方退回补充证据。第一次退补是在春节期间,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补的时间为期一个月,每个案件最多退补两次.
郭美美看守所囚服照曝光罪行解读犯三“禁”
因为参与赌博、聚众赌博,郭美美已被刑拘将近一个月。据新华社8月4日报道,郭美美向警方交代,自己确实组织赌博,平时亦会设局抽水;而所谓的商演,其实只是易的幌子;对于红会,她称自己只是图一时之快用了微博认证,现在她“想还红会一个清白”。开赌局、易、抹黑红会、可能存在的幕后推手……随着郭美美的落网,围绕这个22岁开豪车炫富女子的一系列谜团被一一解开,今后她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处置?为此,腾讯娱乐采访了第三方律师庞理鹏及朱晓磊,针对本案进行法律解读。因涉嫌聚众赌博及开设赌场等罪名,郭美美或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解读1:构成聚众赌博罪
对于郭美美的赌博行为,庞理鹏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而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此前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的;(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就目前警方核实的情况来看,郭美美已经供认了其长期参与赌博活动、为牟取暴利开设赌局的犯罪事实,且郭美美开设赌局的每场赌资金额都在百万元以上,她个人通过“抽水”的方式非法牟利达数十万元。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及警方核实的情况来看,郭美美的行为很可能已经符合了聚众赌博罪的构成。
解读2;构成开设赌场罪
自“红会事件”一跃成为成为网络红人的郭美美一直处在舆论漩涡,“澳门豪赌欠2.6亿”等假消息随之曝出。第三方律师朱晓磊表示,在郭美美被刑拘之前,这些舆论对侦查机关的调查工作有很大影响,“让他们以赌博为切入点,往更深层挖掘。”
因此,考虑到警方核实的以下几个细节,郭美美有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1)郭美美以1万9千元的价格租下房屋,作为赌博的固定场所。(2)并购置赌桌、筹码、POS机等赌博用具。(3)聘请专业发牌手和专人负责赌资的结算。(4)邀请他人至其租用的房屋中赌博,并抽取3%至5%的返点作为“抽水”。(5)为朱某提供40万元的筹码供其赌博,并在朱某不给钱的情况下控制其到天亮,逼其写下欠条等。而在《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中明确规定了开设赌场罪。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赌博的行为。若郭美美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根据我国《刑法》“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的规定,加之此前警方核实的郭美美开设的赌场每场赌资都在百万元以上,很有可能构成上述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情形的规定,而一旦罪名成立,郭美美或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和并处罚金的处罚。
解读3:易行为将受行政处罚
而对于郭美美的易行为,朱晓磊律师则表示,郭美美的行为可以定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卖淫行为,且根据该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郭美美会因其卖淫行为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而非刑事处罚。此外,经警方核查,郭美美口中所谓的签约演艺公司进行商演活动更多是借“商演”之名从事易。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了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并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而根据此项规定,庞理鹏律师表示,不排除本案当中易的组织者和介绍者等构成其他相关刑事罪名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最后,庞理鹏律师表示,若郭美美能积极协助警方调查此案,认罪态度良好,或者有立功表现,比如检举他人等。那么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存在对其从轻处罚的可能性。
三、ceg币是骗局吗
CEG百倍币结合雷达币模式,目前刚出来一个月目前10一个半年后的话最低60
在这个高速发展的时代里面,我们每个人学习成长的速度,就代表着我们的财富速度,我们想在今晚赚取到一百万甚至一千万,那么我就就要尽可能快速的让自己成长起来。
关于CEG模式包括产品,它的灵魂都要有一个深度的了解。让我们深度剖析实地挖矿,更加深入地了解持币和推广机制。
持币机制和推广优势
我们每天的持币和推广可以挖出多少?我么以一个月为例,刚开始以两千万为母币,第一个月挖出来10%,那就是两百万,分成30天,那就是每天6.66万,也就是说每天挖出来的就是6.66万,然后均分给持币和推广,那就是各3.33万,之后的计算就是运用3.33万这个数据来进行的。持币挖矿的收益算法叫做“跳跃排名倒叙加权算法”,这里的关键就是我们在收益时,不是持币量而是排名的名字数,根据名字数进行加权计算。
我们在玩CEG时,需要我们做的就是尽量的打散大户,让持币量靠近或者略高于最佳持币,这个最佳持币数是会每天公布在APP的矿池里。
持币挖矿机机制的优点很多,大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点:由于持币就可以挖矿,而且达到最佳持币区就可以挖到相应比较多的一个比例,那会让CEG的参与者更愿意持有手中的币,而不愿意抛售手中的币,因为一旦你把币卖了,就失去了挖矿的权力,所以当参与者了解了这个模式本质之后,更多人会不愿意卖币,那么价格是不是更容易拉升了?所以说在CEG的机制当中,持币的同时,也就持有了产矿权,那用这样的方式解决了持有者信仰的问题,同时呢就更容易打造了币的共识和价格。这点就是持币挖矿中最需要强调的一点。
我们在区别主流币的同时,你可以理解为购买CEG和比特币的道理是一样的,都是买入买币,没有其他乱七八糟的机制和储仓,随时想买都可以卖出,但是不同的是,你买主流币数量是不会变的,你买是个比特币,你就只有十个比特币,那只能赚价格上涨的钱。但是购买CEG,你就可以挖出更多的币,可以理解为持币就可以生息,这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如果你持币一万,那么你一个月可以生息一千,等到涨到了一百块,固然你可以卖掉,比方说:一千个币,拿出了十万块钱,一旦你卖了一千个币,那么一个月的产币就会少一百个,因为你只剩九千个币,那么每个月按10%算,只能产出九百个,那么意味着你每个月就少了一百个币,也就是一万块钱。所以在这样的机制之下,参与者是不是更喜欢拿着币来挖矿,而不是全部卖出呢?因为一旦你全卖了,不管CEG涨到什么样,都跟你没关系。
所以说参与CEG最正确的方式,就是在价格还没有起得很高的时候,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买入一定数量的币,进行挖矿,一旦价格起来了,可以卖掉部分回本,然后剩下的币就不要动了,作为母币来生息,最后就只卖利息,不到万不得已千万不要卖掉母币,这就是母鸡共识。如果CEG的参与者都达成了母鸡共识,币价的上涨就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第二方面:我们作为数字资产的投资者,最担心的无非就是币价的跳水,那么造成比价跳水的原因是什么呢?无非就是有人持有大量的币,在短时间内,抛售出去了,所以说这个大户的存在,可以说是币价打造的巨大隐患,而在CEG的机制之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大户进场,无法获得相对应的持币,他们要做的事情就是要把账户里面大量的币打散,分散在不同的账户内,而这样,就使得大户不能一下子卖掉大量的币,就算是要卖也要花一些时间,才能卖出。
所以我们在考察了解区块链相关项目时,一定要了解的一个事情就是,币的分配,币的去向,也就是说市面上总共流通了有多少个币,而这些币都集中在谁的手里,由于CEG没有私募,所以大家大可不必担心开始阶段,大户持仓的问题。所以不用担心币价会在短时间内暴跌的问题。因为CEG采用的是倒叙的排名手法,所以用担心大户砸盘的风险,
本站所有软件信息均由用户上传发布,版权归原著所有。如有侵权/违规内容,敬请来信告知邮箱:764327034@qq.com,我们将及时撤销!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ssyg068.com/biquanzx/30391.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